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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诸暨毒品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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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诸暨毒品律师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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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为保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得科学性,正确性,时效性,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尸检,是指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对死亡患者得机体入行解剖,检修,以查明死亡原因得手段。

    第3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得,应当由具有本办法划定资格得尸检机构和专业技术职员入行尸检。

    第4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得机构:(1)卫生行政部分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得医疗机构;(2)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得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得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得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得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得高等普通学校。

    第5条 承担尸检任务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前提:(1)至少具有2名按照本划定取得相应资格得病理解剖专业技术职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职员;(2)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3)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得必要设备,尸体保留举措措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得污水,污物处理举措措施;(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划定得其他前提。

    第6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职员应具备下列前提:(1)具有良好得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2)受聘于本办法第4条划定得机构;(3)具有病理解剖专业低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划定得其它前提。

    主检职员除符合上述(1),(2)前提外,还应当在取得病理解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第7条 拟承担尸检任务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得市级卫生行政部分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医疗机构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机构得有效证实文件;(3)病理解剖专业技术职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病理解剖设备清单和举措措施说明;(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划定得其他材料。

    拟承担尸检任务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得,应当向直辖市卫生行政部分申请。

    第8条 卫生行政部分自收到申请后,45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交得材料入行审核,组织专家入行现场评估,符合本办法所划定前提得,予以认定,公告。

    设区得市级卫生行政部分应当将认定得尸检机构于认定后15日内报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存案。

    第9条 确因尸检工作需要,在卫生行政部分认定得尸检机构以外得机构开铺尸检,可以由卫生行政部分认定得尸检机构派出病理解剖专业技术职员入行。

    尸检时应当具备本办法第5条划定得前提。

    第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区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可以指定符合前提得医疗机构承担尸检任务;也可以会同同级公安,司法JG指定公安JG,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设置得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得法医机构承担尸检任务。

    第十1条 尸检按照划定收取用度。

    第十2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3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