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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出租导致纠纷频发亟需整治------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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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出租导致纠纷频发亟需整治------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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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私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这里主要指轿车类),它主要用于车主代步,自用。但是,目前有不少私车车主却将自己的私车用于出租或
关键词: 整治,频发,纠纷,私车

       私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这里主要指轿车类),它主要用于车主代步,自用。

    但是,目前有不少私车车主却将自己的私车用于出租或代租,引发不少纠纷,有的“出租车”还成了作案犯罪的工具,因此而对簿公堂,然而多数情况是不受法规保护的,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案例随手可举:  李某将自有的1辆“长安之星”私车通过汽车租赁公司代租给康某使用,代租协议商定天天的房钱150元,可承租人康某当晚就驾车入行违法犯罪流动,后将“长安之星”丢弃在犯罪现场,该车被公安机关拘留收禁60多天,车主李某不仅没有得到房钱,还因此受到损失,后诉至法院,要求汽车租赁公司给付房钱和赔偿损失,被法院驳归诉讼哀求。

      杨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1辆“海马”,协议商定天天房钱200元,第二天杨某驾驶该车就发生交通事故,使该车维修了10多天,杨某向汽车租赁公司出据了1张欠条后不翼而飞,汽车租赁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杨某支付房钱和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海马”车的真正车主不是汽车租赁公司而是他人的非营运车,故只支持了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损失的哀求,对其要求给付房钱等其他诉请予以驳归。

      从以上案例可以望出,对私车出租,法院依法不予认可,对其代租协议认定为无效,对其给付房钱的哀求依法不予支持。

    那么,法院这样判的理由是什么?私车出租存在那些题目呢?  1,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称条例)之划定。

      《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等明文划定,车辆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事宜,必需向县级以上交通运管部分申请并经许可,颁发营运证后方能从事营运。

    象以上私车出租,显然是违规的 ,系违法出租。

      二,出租,代租协议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之划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划定的无效合同情形中,其中第(五)项明文划定:“违背法规,行政性法规 的强制性划定”其合同无效。

    因此,以上所述车主与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所签订的出租,代租协议应属无效。

      三,违背了行规行约。

      设立汽车租赁公司,绝管法规没禁止,国家相关部分曾经还对此颁发过《治理办法》或《通知》,但是,按中国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2001年4月6号发布的《汽车租赁行业行规行约》第十条“租赁车辆的车主必需与经营者名称相符。

    经营者不得将他人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正当经营手续的车辆用于租赁”之划定,未办理汽车租赁正当经营手续的私车用于出租,代租,显然是违反行规行约的。

      四,轻易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给社会带来不安隐患。

      因为车辆是他人所有,租赁公司仅凭与车主所签订的代租协议就将他人之车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1般只向租赁公司交纳少许保证金就获得对车辆的使用权。

    在承租期间,车主和租赁公司都失往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那么,1旦承租人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将车转卖,拆卸,或无力支付房钱而就地弃之,或将车用于违法作案等,不仅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损害和威胁,给社会带来不安隐患,也给车主和租赁公司带来损失和后患,而无正当保障。

    因此,私车出租不仅违法,而且弊端多多,纠纷频频,亟须整治。

      整治私车出租,应多管齐下,笔者以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1,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以下称交法)和《条例》等法规法规的专项宣传。

      相关部分应组织和加大对《交法》和《条例》等法规法规的专项宣传和普及教育,使车主,汽车租赁公司和泛博公民知晓相关法规法规,明白私车非法出租是违法行为,后患无限。

      其二,要严格审批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

      私车出租,多数情况是通过汽车租赁公司入行代租,很多纠纷都是在代租过程中发生的。

    从处理纠纷中了解到,较多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空壳”公司,除有营业执照,租用的办公室外,无1辆属于自己的租赁车,这必然会导致私车非法出租。

    因此,严格审批汽车租赁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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