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取保候审律师

莫关耀: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是一回事吗?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法规

莫关耀: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是一回事吗?

* 来源 : * 作者 :
莫关耀: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是一回事吗? 【作者简介】莫关耀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云南师范大学MSW教育中心主任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国家禁毒办专家库成员?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理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载于《中国禁毒报》2022年2月18日第6版? ? 在禁毒实务工作中,很多人搞不清楚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的内涵与外延,以及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将其混为一谈,甚至觉得就是一种戒毒措施。其实,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新增的两项戒毒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自愿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之间增加社区戒毒制度,在强制隔离戒毒后增加社区康复,形成了一个“戒毒形式多样化、戒毒期限个别化、戒毒过程一体化、戒毒力量专职化和戒毒救助社会化”的完整戒毒体系。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二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一、社区戒毒的概念 所谓社区戒毒,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为期三年,由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的戒毒康复、帮扶救助、教育和管理,以戒除毒瘾的一项戒毒措施。这一措施具有强制性,但不得限制戒毒人员的人身自由,对出现戒断症状的人员可以采取临时性约束性措施,这只能由警察或医务工作者采取措施,不能是社工。当然,如若吸毒人员出现戒断症状时有违法犯罪现象,任何人都可以及时报警,或采取措施制服他,并扭送公安机关。 对于吸毒成瘾人员我们应该优先适用社区戒毒措施,以帮助那些具有戒毒意愿、成瘾程度不深、具有良好的帮扶条件,或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正在就学的青少年。但是,社区戒毒不是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对于吸毒成瘾严重的人员即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通过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吸毒成瘾人员签订协议来加以帮扶、救助与管理。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公安机关会将社区戒毒措施变更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戒毒知识辅导,进行教育、劝诫,帮助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在就学、就业、就医等方面提供援助,以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二、社区康复概念 所谓社区康复,是指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公安机关,对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戒毒康复措施。它由原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具体开展的,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的戒毒康复、帮扶救助、教育和管理的一项行政强制措施。 社区戒毒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置措施,社区康复也不是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后续必经措施。是否责令社区康复,主要看其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表现、复吸的风险和社会回归的能力等各方面,综合进行评估。当然,对于反复吸毒戒毒的人员,必须责令社区康复措施。 社区康复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本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其主要对象是吸毒成瘾严重,反复多次戒毒复吸,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高,复吸风险较大,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社会回归困难,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脱逃(失)的人员。目的是为了防止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复吸、产生社会危害性,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之目的而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社区康复参照《禁毒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