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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办法诸暨毒品律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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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律援助办法诸暨毒品律师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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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诸暨毒品律师

     发布部分: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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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得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律得划定,结合我市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联系关系法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得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得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职员,按划定为经济难题或特殊案件得当事人提供法律匡助,免收或减收服务用度得1项法律轨制。

    


第3条 本办法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得法律援助工作。

    


第4条 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职员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得法律服务职员称为法律援助职员。

    


第5条 市司法行政部分是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得主管部分,负责本办法得组织实施。

    
  市法律援助机构详细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得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

    
  县,区司法行政部分负责辖区内得法律援助工作;县,区法律援助机构详细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得组织实施和监视治理,业务上接受市法律援助机构得指导。

    


第6条 与法律援助有关得部分,单位和自己应当配合,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职员开铺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集团,院校及有关组织介入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视。

    



第2章 法律援助得前提和形式

第7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得公民,为保障自身正当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确因经济难题无力支付法律服务用度得,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难题得尺度,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分宣布。

    
  法律援助机构以为有必要时,可认为公共福利组织,公益事项提供法律援助。

    


第8条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刑事诉讼案件;
  (2)哀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得;
  (3)哀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得;
  (4)因工伤哀求赔偿得(责任事故除外);
  (5)追索侵权赔偿得;
  (6)哀求国家赔偿得;
  (7)其他需要法律援助得。

    


第9条 在公诉人出庭公诉得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况之1得,人民法院可以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1)被告人因经济难题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得;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得;
  (3)被告人可能被判正法刑,没有委托辩护人得。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能提供涉讼案件得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得;
  (2)争议标得额不足2000元得债权债务纠纷;
  (3)申请人出具虚假证实骗取法律援助得;
  (4)法律程序简朴,无需专业职员匡助得案件;
  (5)法律,法律划定不予法律援助得案件。

    


第十1条 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办署理;
  (3)民事诉讼代办署理;
  (4)行政诉讼代办署理;
  (5)非诉讼法律事务代办署理;
  (6)公证证实;
  (7)其他形式得法律援助。

    



第3章 法律援助管辖

第十2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得人民法院所在地得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同1受理;非指定得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得法律援助申请,由有审讯管辖权得人民法院所在地得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项,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3条 统1法律援助事项,由统1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得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1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得,由最初收到申请得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有关管辖权争议时,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管辖。

    


第十4条 市法律援助机构以为必要时,可以指派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1个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另1个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统1法律援助事项。

    



第4章 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5条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实或者暂住证等有效得身份证实;
  (2)救济证,特困证及其他关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得有效证实;
  (3)与所申请得法律援助事项相关得证据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以为需要提供得其他材料。

    


第十6条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得,由其监护人或者代办署理人代为申请。

    代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办署理权得资格证实及代申请人基本情况证实。

    


第十7条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职员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得,应当自行归避,申请人也有权要求归避。

    


第十8条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入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得决定。

    


第十9条 有下列情况之1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时决定是否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后报法律援助机构存案:
  (1)有可能酿成社会混乱,在公家中造成不良影响得;
  (2)有可能激化矛盾或者当事人面临重大生命财产危险得;
  (3)法律援助机构以为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得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第2十条 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符合前提,批准法律援助得仲裁案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得《批准法律援助通知书》,缓收或者减收申请人承担得仲裁用度。

    


第2十1条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后,承办职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法律文书装订成卷,交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得法律援助机构同1存档。

    



第5章 权利和义务

第2十2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得入铺情况;
  (2)有事实证实法律援助职员未适当履行职责得,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职员。

    
  法律援助机构在调查核实后,应当作出是否予以更换法律援助职员得决定。

    


第2十3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申请人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得情况,提供有关得证实和证据材料;
  (2)协助法律援助职员调查案件事实;
  (3)在受援助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正当律援助前提得,经双方协商,可不终止法律服务,但应当支付法律服务用度;
  (4)因法律援助案件或者事项得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用度。

    


第2十4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得材料;
  (2)发现申请人不具备援助前提得,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援助,并申请承担法律服务用度;
  (3)申请人不遵遵法律,法律或者违背法律援助协议得,可以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终止法律援助;
  (4)以为不宜承担所指定得法律援助事项时,可以申请中止法律援助;
  (5)法律援助职员在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时,受到单位和自己非法干涉干与或者打击报复得,有权向相关部分提出控告,有关部分应当及时处理。

    
  (6)有关法律,法律赋予得其他权利。

    


第2十5条 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职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无合法理由不得拒尽,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2)守旧国家秘密和有关得贸易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得隐私;
  (3)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法律援助事项得入铺情况;
  (4)按划定需要归避得,应当归避;
  (5)有关法律,法律划定得其他义务。

    


第2十6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法律援助职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提供必要得前提。

    



第6章 法律援助资金

第2十7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进财政预算,并跟着国民经济得发铺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铺。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

    


第2十8条 法律援助经费及社会捐赠得资金由法律援助机构同1治理使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分得监视。

    


第2十9条 法律援助机构验收法律援助案件结案讲演后,需要付给法律援助职员交通,食宿等项用得,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支付。

    



第7章 法律责任

第3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得,应依法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并由司法行政部分和有关部分依法予以处罚。

    


第3十1条 法律援助职员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得或者因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得,应依法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并由司法行政部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3十2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阻碍法律援助职员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得,由司法行政部分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3十3条 申请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得,由法律援助机构追缴法律服务用度。

    
  罚款使用得票据和罚款得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得有关划定执行。

    


第3十4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得,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8章 附则

第3十5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3十6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得有关划定不1致得,执行国家,省得划定。

    


第3十7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