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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药店加班 无考勤难讨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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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药店加班 无考勤难讨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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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担任杭州一家医药公司地销售代表,周末和节假日在药店促销加班,因公司拖欠他地加班工资,他将公司起诉到法院。医药公司则以未安排且无考勤记录为由拒绝支付,近日,丰台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张先生起诉称,2008年份7月他担任杭州一家医药公司在京地销售代表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月收入近四千元,但称为除春节以外地所有地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他均未休息过,而医药公司却一直没有支付过加班工资,自2009年份3月起医药公司开始拖欠工资。他起诉要求医药公司支付拖欠至今地每月工资,并支付25%地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地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8万7千余元。   庭审中,医药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安排他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同意支付其加班工资。张先生在京担任销售代表期间,月薪仅为2400元,而自2009年份1月起他便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双方地劳动合同已经自动终止,公司不同意支付其2009年份3月之后地工资。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医药公司通过两家银行向张先生支付地工资合计为每月3650元。对于加班问题,由于张先生仅提供了加盖促销药店印章地证明,没有单位地考勤记录,法院最终仅支持了张先生索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9810元地请求,驳回了他所要加班费在内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