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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妻子卖房产 价格太低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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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着妻子卖房产 价格太低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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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背着妻子擅自出卖房产且转让价格过低,妻子赵某起诉要求确认丈夫与他人的房屋买卖无效。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了这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令李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一里的住房一套,当时购买价为17万元。2004年,李某在未征得赵某同意,以个人名义与被告冯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的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冯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赵某认为,该房系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无权擅自处分,因此,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二人未约定该房产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征得赵某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赵某作为财产共有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且在2004年5月,冯某与李某约定并履行的房屋交易价格10万元要低于该房屋在1999年赵某与李某购买时的交易价格17万元,亦明显低于2004年该房产所在地同类房屋在房地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因此不能认定冯某在购买该房屋时主观意思表示是善意。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与被告冯某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冯某应将该房屋返还给赵某与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