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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躲闪措施不利 撞伤骑车人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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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躲闪措施不利 撞伤骑车人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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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非机动车行驶区域被杨某撞伤,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杨某赔偿张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万余元   2006年10月15日,未取得驾驶证的杨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手扶拖拉机由北向南行至某路32公里200米处,因其躲闪路面情况采取措施不利,在路西非机动车行驶区域与同向上班途中张某所骑自行车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到损坏,张某受伤。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左枕脑挫裂伤,左枕凹陷性粉碎骨折。骨盆骨折,低血容量性休克。因此,住院治疗87天。张某的损伤经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医鉴定,伤残赔偿指数为20%,今后需做取内固定、颅骨修补手术。此次交通事故,交通支队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   法院认为,杨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躲闪路面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利,是造成非机动车行驶区域内张茉受伤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事故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次事故受伤,确给张某造成一定的痛苦,杨某应赔偿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