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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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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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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聚众斗殴,犯罪,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是否犯法是良多公家了解法律的一个盲区,针对相关的聚众斗殴相关的知识,聚众斗殴立案尺度是怎样的?聚众斗殴应当怎样处罚?以及聚众斗殴侵犯的法律又是哪些?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带来具体的解读。

     
我国刑事法规第二百九十二条划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峻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一)第三十六条划定: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立案尺度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职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团体或群体。

     详细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往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入行部署安排。

     详细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流动入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详细的步履时间,地点,方案等。

     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终极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

     详细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职员参加斗殴等。

     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需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详细的介入职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这里必需留意的是,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治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2,犯罪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犯罪的念头,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开轻蔑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流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知足,从而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惩罚聚众斗殴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应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而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枢纽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及在此指导下实施的客观行为。

     只要行为人出于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造成了社会公共秩序破坏,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念头,目的实施聚众斗殴行为对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保护并不产生影响,并不影响聚众斗殴罪的成立。

     3,犯罪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朴地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糊口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糊口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糊口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家场所。

     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入行聚众斗殴犯罪流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去去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

     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峻威胁。

     因此,公开轻蔑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4,犯罪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世人结伙殴斗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合法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去去是商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去去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峻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划分因为对聚众斗殴犯罪的参加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那么是否区分以及如何区分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的主,从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刑事法规分则在划定本罪时所指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与刑事法规总则在划定共同犯罪时所指的团体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主犯中的积极参加者不是统一个概念,两者用词固然相同,但含义不同。

     刑事法规对首要分子所作的定义与主犯在概念表述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词语,轻易搅浑,于是泛起了主犯与首要分子关系的争论。

     更是泛起了"首要分子部门为主犯说”与"首要分子皆为主犯说”的理论态度不合。

     从法条上来分析,这里需要仔细区别第26条与第97中首要分子的差异。

     第26条划定,组织,领导犯罪团体入行犯罪流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可见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犯罪团体中的首要分子。

     第97条划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团体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显然,这里的首要分子包括犯罪团体中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两种。

     第26条只是将犯罪团体中的首要分子划定为主犯,而未包括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这就表明,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并不即是主犯。

     事实上,我们很清晰的是刑事法规第97条的划定,是对首要分子范围的界定,不是对主犯认定尺度,因此以97条作为尺度来认定首要分子为主犯是不正确的,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作为首要分子是否为主犯的尺度比较科学。

     那么,其他积极参加者中能否区分主犯从犯,这就首先要正确掌握"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内涵。

     "其他积极参加者”中的"积极”,是一个带有心理评价的词语,"积极”夸大的应该是行为人对聚众斗殴流动须持一种暖心的立场。

     从刑事法规划定"其他积极参加者”的立法精神上望,聚众斗殴罪中的"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聚众斗殴中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主动地为入行聚众斗殴做预备或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人。

     对那些主观上被动消极,立场一般的参加者,则不能以"其他积极参加者”论。

     聚众斗殴罪中不存在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者,系被动参加犯罪。

     若行为人因被威胁,逼迫而参加聚众斗殴,因为其主观上缺乏犯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故不可能成为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人中,不存在胁从犯。

     四,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认定题目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是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认定聚众斗殴的转化犯,涉及聚合性犯罪形态下多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题目,因而亦存在一定难度。

     1,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危害对象的认定题目。

     在聚众斗殴致与斗殴双方无关职员伤亡的情形时,是否将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数罪论?应该不存在这种可能。

     《刑事法规》仅指出,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未限定转化犯的危害对象必需是介入斗殴的职员,此即说明,聚众斗殴致对殴一方职员伤亡的应构成转化犯,聚众斗殴致与斗殴双方均无关系的职员(例如围观职员)伤亡的,亦应构成转化犯。

     2,聚众斗殴的转化犯合用的范围题目(1)当首要分子的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其他积极参加者未直接对该被害人实施直接加害行为,依罪责自负原则,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不转化认定;(2)当其他积极参加者的斗殴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对首要分子是否转化认定,须考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否超出首要分子的主观犯意。

     假如首要分子默许,肯定其他积极参加者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赞同,支持,鼓励其他积极参加者采用较强的打击力度,使用侵害程度较高的打击方法,可认定其主观上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是持放任立场,对该首要分子应转化认定;假如首要分子对可能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立场不明,则不宜对该首要分子作转化认定,以此体现出刑事法规的谦抑原则。

     这里需要夸大的是,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首先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犯罪团体成立的条件下才能是犯罪团体的首要分子,因而在一定场合与犯罪团体中的首要分子有所差异,并非所有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都需要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兼具犯罪团体首要分子的身份时除外;(3)司法实践中假如无法查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可视为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共同斗殴行为致使他人重伤,死亡,因而须全部转化认定;(4)在双方都有介入斗殴的职员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对双方斗殴职员依据前三种情形分别判定是否转化;(5)一方斗殴职员造成不相关他人重伤,死亡的,仅对该方责任职员依据前三种情形判定是否转化,对另一方斗殴者不合用转化认定,以体现罪责自负原则;(6)两方职员聚众斗殴,造成不相关职员重伤,死亡的,假如无法查清详细是哪方职员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对介入聚众斗殴的双方责任职员均转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