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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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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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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所得,犯罪,表现形式,隐瞒

     2007年5月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入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

     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规〉确定罪名的增补划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躲,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合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号开始。

     根据《刑事法规》第三百一十二条的划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躲,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窝躲,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躲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窝躲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流动的程度,如在一个房间内的转移赃物行为不能构本钱罪的客观行为。

     收购,主要是针对1992年两高有关司法解释中所说的"低价购入,高价卖出”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以收购废品为名大量收购赃物的行为,是指有偿购进,然后再高价出卖的情况。

     要留意区别"收购”与"收买”的区别,收买是指买赃自用,其主观上是一种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不是故意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

     代为销售,是指受犯罪分子委托,匡助其销售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对于本罪的兜底条款"以其他方法”,则应当根据其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否足以影响司法秩序来入行判定,其核心尺度在于掩饰和隐瞒两种效果。

     掩饰是通过改变物体的外部外形的方式达到与原赃物相区别,而避免被司法追缴的目的;隐瞒则是通过隐匿,谎称等方式,在不改变外部外形的情况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种不为人知的地点,避免被司法机关追缴。

     只要采取这两类方法,达到了妨害司法流动的程度,则是本罪的客观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