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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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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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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伤害罪,寻衅,区别,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尺度是怎样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其中相关的知识你都了解多少?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联系又有哪些呢?在此小编将会为大家具体带来相关的知识入行解读。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区分的方法和技巧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事法规划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刑事法规》第二百九十三条)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一)犯罪主体: 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事法规》第十七条划定,已满十周围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周围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

     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事法规》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划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需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需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但愿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留意: 寻衅滋事罪较故意伤害罪具有的显著特点: 1,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入行有意识地挑战。

     2,犯罪念头是出于流氓念头,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

     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3,犯罪起因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去去是"事出有因”。

     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凡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熟悉为判定尺度。

     4,犯罪行为特征: 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

     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为所欲为,在刑事法规实务上一般将随意行为分为两类: (一)无故滋事型。

     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小题大做型。

     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那么强烈的反应。

     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过程中,甲望了乙两眼,结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顿,这就是小题大做。

     (三)在客观行为方面: 故意伤害所侵害的对象去去比较特定,一般是熟悉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去去有一个预备过程。

     而寻衅滋事去去对对方的人是见一个打一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只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计后果,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熟悉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端入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寻衅滋事犯罪对象: 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人,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念头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去去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

     留意: 1,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常以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稍微伤作为情节恶劣划定之一。

     2,寻衅滋事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定刑低于聚众斗殴的寻衅滋事罪,当然不应包括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由于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遥遥超过了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就由公共秩序转化为公民的人身权,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就转化成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四,客体方面: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单一客体。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糊口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糊口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五,司法实践中常见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情形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泛起行为在某地欲实施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刑事法规293第一款划定的行为,在遭到对方的拒尽或反抗而不能得逞后,恼羞成怒,殴打对方,对此本律师以为可根据前后两行为在时空上是否特定连续分为两种情况: 1,假如当时场所没有变换过,一直是在某地,行为人只是就地取材或拿出随身携带的任何工具,殴打对方,那就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而假如行为人离开某地,为了泄愤,作了充分预备,然后又返归殴打对方当事人,不管其离开的时间是几个小时仍是几天或更长时间,均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是两种常见多发的案件,两者在客观行为方面有很多交叉之处,要准确区分之间的性质,只能通过当真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以及所可能侵害到的客体,综合全案材料,全面考虑才能正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