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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欺侮罪需要留意的几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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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欺侮罪需要留意的几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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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欺侮罪需要留意的几点题目  欺侮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开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峻的行为。

     认定欺侮罪对于保护被欺侮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在现实认定该罪是要留意些什么呢?本文将做详细先容。

       (一)公开欺侮行为  本罪的欺侮是指对他人予以藐视的价值判定表示,以偏低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所谓公开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入行某种行为,本罪即使现实没有产生目的所要达到的公家知悉结果,只要实施了目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对公开的认定。

     因此,所谓公开欺侮是指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在场,或者使这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能够望到,听到的方式贬低他人的人格或者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本罪的所谓暴力是指以强制的方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好比强行剥光他人衣服,强迫他人戴高帽子示众,强迫他人做令人难堪的动作等等。

     本罪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以外的对他人入行欺侮的方法,好比用肢体语言对他人表示欺侮,借助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工具的欺侮,言辞欺侮,文字欺侮等等。

       (三)须针对特定天然人  本罪的侵害对象仅限于天然人,侵害对象为单位的一般不能构本钱罪;特定天然人可以是特定的一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的多数人,但必需是详细特定的。

     对特定人不一定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能从欺侮的内容中推测出被害人详细是谁,即可达到本罪针对特定天然人的前提。

       (四)不构本钱罪的情形  根据《刑事法规》第246条划定,欺侮罪须具备以下基本前提。

     (1)须具备公开欺侮他人名誉的行为。

     (2)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3)对象必需为特定的天然人。

     (4)须情节严峻。

     一般情况下,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前提均不能构本钱罪。

     好比在大庭广众之下没有特定欺侮对象也不能推断出特定对象的;没有使用公开的手段也没有产生公开结果的;使用了公开手段或产生了公开结果,假如表述的事实基本为客观事实,不具备欺侮或诋毁他人的性质的;固然实施了公开对他人的欺侮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峻后果等行为的,不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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