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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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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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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强奸罪,幼女,人不,明知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题目的批复【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2003.01.17【实施时间】2003.01.24【效力状况】现行生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题目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号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现予宣布,自2003年1月24号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题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事法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划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周围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峻后果,情节明显稍微的,不以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