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与相关罪名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严峻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准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去去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
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
工作失误,行为人是当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准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
工作失误,是因为轨制不完善,一些详细政策界限不清,治理上存在弊端,以及因为国家工作职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合错误,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背工作纪律和规章,严峻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泛起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峻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题目,必需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
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答应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议计划,治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尽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滥用职权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因为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当真履行职责。
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滥用职权。
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
枢纽仍是要望行为人的主观立场,即滥用职权者熟悉到自己是在滥用职权,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当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
有时候,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望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熟悉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滥用职权,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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