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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打架斗殴仍是合法防卫------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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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打架斗殴仍是合法防卫------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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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案情:  2002年11月7号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病院往治疗。下战书,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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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02年11月7号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病院往治疗。

    下战书,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王立仍在病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老婆及哥嫂打倒在地。

    在病院的王立1听说此事,便拔掉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1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王立为稍微伤。

      不合:  1审认定王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王立不服上诉到中院,中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1种意见以为王立跑归家拿刀和李广义对打是为了保护家人,系合法防卫,不够成犯罪;第二种意见以为王立归家拿刀把李广义砍成重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判处;第三种意见以为,王立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李广义有很大过错,应对其从轻处罚。

      评析:  王立砍伤李广义的行为是合法防卫仍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枢纽。

      本案的发铺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1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1点认定没有争议。

    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往病院治疗,李广义纠集1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老婆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病院赶归,介入打斗。

    这1阶段笔者以为仍应认定为打架斗殴,理由为:第1,主观上,王立仍有对李广义不法侵害的故意,在院听说李广义到自己家里闹事,应该及时打110报警,即使来不及也应通知他人往报警,王立没有采取这些合法措施,而是跑到家里拿了刀子介入打斗,其目的是为了伤害李广义等人;第二,客观上,王立,李广义双方均实施了加害行为,李广义拿铁棍,王立拿刀,双方互殴,李广义受了重伤,王立受稍微伤,因此,王立的行为不够成合法防卫,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

    但鉴于李广义到王立家里闹事,过错程度大1些,可以适当减轻对王立的处罚。

      此案涉及到互殴和合法防卫的区别。

      人们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1方总说自己是在合法防卫,群众1般也这样以为,本案曾邀请了部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来旁听庭审,判决后他们也以为谭某打到程某家里,王立后动手,是为了保护其家人,应该认定为合法防卫。

    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1方真的属于合法防卫吗?  合法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入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对阻止正在入行的行凶,杀人,抢劫, ,绑架以及其他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亦属合法防卫。

    从刑事理论上讲,合法防卫属于排除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乙完全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好比报警,藏避等方法处理。

    本案中王立没有采取合法措施阻止李广义的打斗,主观上有侵害李广义等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斗行为,因此王立的行为不能构成合法防卫,而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