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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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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用硫酸毁坏他人容貌案------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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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案情」  被告人:李xx,男,20岁,J省y市人,原系上海石油厂技术员。1992年11月23号被逮捕。  被告人李xx因女方友潘x向
关键词: 毁坏,硫酸,容貌

       「案情」  被告人:李xx,男,20岁,J省y市人,原系上海石油厂技术员。

    1992年11月23号被逮捕。

      被告人李xx因女方友潘x向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而对潘怀恨在心,蓄意报复。

    1992年9月24号下战书,李xx打电话约潘到其宿舍面谈,并随即预备了1瓶容量约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

    当晚7时许,潘x如约来到李xx的宿舍。

    李又向潘提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的要求,遭到拒尽后,即趁潘x不备,将事先预备的1瓶浓硫酸全部泼到潘的面部等处,致使潘x的面部,颈部,躯干,四肢等处被严峻烧灼伤。

    其中,被烧灼伤2度的面积约占全身的13%;前额及左面颊烧灼伤为3度,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

    经法医鉴定,潘x受的伤属重伤。

      潘x被硫酸烧灼后感到脸部剧痛,皮肤丝丝作响,眼睛又望不见,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衰求李xx救救她,李竟恶狠狠地说:“谁来救你,你自己救自己!”当潘x到厨房打开水龙头冲刷脸部时,李xx恐吓潘说:“我再给你浇1点!”并端起脸盆里的水朝潘背后未被硫酸烧伤的部位浇往,潘x认为李xx又浇了硫酸,吓得跑到门外疾呼“救命!”从而间断了用水冲刷的自救行为。

    潘x对李说“你这样对我,还不如杀了我”,并表示要自杀。

    此时李xx不顾潘的死活,将潘拉入室内,既不合错误潘采取急救措施,也不告诉栖身在同楼集体宿舍里的同事对潘入行抢救,而是关上房门跑到公安派出所往自首。

    李到派出所后仍不向民警讲明急待对潘入行抢救,待民警等人用自行车把潘x推到病院时已错过了急救的时机,伤势更加严峻。

      「审讯」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然审理以为,被告人李xx因恋爱不成,竟用浓硫酸毁人容貌,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极为严峻。

    李xx作案后虽能投案自首,但其罪行特别严峻,依法仍应予以重办。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1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1款和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办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二项的划定,于1993年2月20号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xx不服,提出上诉。

    李xx在上诉中辩称,他不是预谋犯罪,也不是故意要毁坏潘x的容貌,预备硫酸的目的是恐吓潘x,浇硫酸后对潘x采取过抢救措施,作案后能投案自首。

    李xx的辩护人以为,李xx故意伤害的罪行不属特别严峻,犯罪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且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原判死刑不当,于立法相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由二审审理以为,原审讯决认定李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合用法规准确,量刑适当,审讯程序正当。

    本案的事实表明,李xx所谓“不是预谋犯罪,不是故意要毁坏潘x的容貌,预备硫酸的目的是恐吓潘x,浇硫酸后对潘x采取过抢救措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李xx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的情节,但其预谋犯罪,念头卑劣,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极为严峻,对社会危害极大,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划定,于1993年4月2号截定如下:驳归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门死刑案件的划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伤害犯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评析」  根据全中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办严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二项的划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事划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正法刑。

    因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是合用“决定”的法定前提;假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但情节不恶劣的,则不能合用“决定”。

      本案合用“决定”判处李xx死刑,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情节恶劣的法定前提。

    李xx犯罪后虽有投案自首情节,但其罪行特别严峻,情节特别恶劣,罪不容恕,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这是由于:  1,犯罪念头卑劣。

    李xx对待恋爱题目极为自私,在潘x提出与他终断恋爱关系时,先是对潘纠缠不休,当他意识到纠缠无效,和好无看时,即蓄意泄愤报复,毁人容貌,致人重伤。

      二,作案手段极为残忍。

    李xx为了泄愤,竟用200毫升浓度为90%以上的硫酸全部泼到潘x的脸部,致使潘的脸部皮肤被烧得丝丝作响,顷刻之间面目全非。

    其硫酸的用量之大,浓度之高,在毁容案件中是极为恶毒的。

      三,作案后能抢救而不抢救。

    李xx是从化工专科学校毕业的大专生,毕业后又在化工厂工作六年多,完全知道人的皮肤沾上硫酸后应当采取什么抢救措施。

    但他在作案后不但不合错误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以减轻犯罪后果,反而恐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间断了用水冲刷的自救行为,从而加重了危害后果。

      四,危害后果十分严峻。

    李xx的犯罪行为,造成潘x容貌严峻毁坏,两眼不能闭合,鼻孔变形,左耳廓软组织坏死,萎缩,面容丑陋。

    据整容专家先容,潘x需经 3至5年的多次整容治疗后,再经化妆,戴墨镜等,才能走上社会糊口。

    这给潘x在肉体上,精神上造成终身痛苦。

    潘x被害后痛不欲生,几度要自杀,只是因为其父母的苦苦请求才委曲活着。

      五,自首而不悔罪。

    李xx为了达到自首后从轻处罚的目的,竟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将被害人关在室内,然后跑往自首。

    而在自首时仍不向民警讲明被害人急待抢救,以致错过了急救时机,入1步扩大了犯罪后果。

    可见,李xx的自首不是出于真诚悔罪,而是企图达到既害了别人,又保全自己的卑鄙目的。

      根据上述理由,1,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xx死刑,是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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