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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营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毒品犯罪诸暨毒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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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营口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毒品犯罪诸暨毒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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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糊口,维护社会不乱,根据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职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合用于我辖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工资计划由同级政府人事部分审批的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人事局是本辖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部分,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详细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况之一失往工作的职工:  (一)按国家有关政策被精简的职工;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拒尽组织安排的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划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进;  (三)滞纳金收进;  第六条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直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时,按本办法划定的失业保险金尺度,由同级财政交失业保险金足额划拨到人事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按尺度支付。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在单位治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各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或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日)到人事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迟缴或因帐户存款不足结算的,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存进在 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免减,缴费确有难题的,经人事局同意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金按下列项目开支: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职工应享受的政策性补贴;  (三)失业职工的医疗津贴费;  (四)失业职工正常死亡的丧葬津贴费,抚恤费;  (五)失业女职工的生养(指按计划生养)津贴费;  (六)失业职工的就业先容费;  (七)失业保险机构的治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 凡参加失业保险6个月以上的职工,应从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人事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职工手册》,并于下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超过30日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按抛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处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以失业职工失业当月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失业后第1-12个月发给基数的80%;13-24个月发给基数的60%;从第25个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四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10元医疗津贴费,超支自负。  第十五条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的直系支属抚恤费2000元,丧葬津贴费600元或特困津贴费1000元。  第十六条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女职工按计划生养的,保险机构一次性发给生养津贴费300元。  第十七条 失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或休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升学,参军,出国假寓或死亡的;  (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离退休春秋的;  (三)重新就业被辞退,除名的;  (四)自谋职业,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的;  (五)被劳动教养,判刑的。  第十八条 人事保险机构凭物价部分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可从年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中提取6.5%的治理服务费,用于保险机构工作职员的工资,失业保险宣传及业务经费。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和治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费及其治理费的收支和预,决算,由人事保险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分审核,纳进本级财政的预,决算,并接受财政,审计, 等部分的监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背本办法,少缴失业保险费或冒领失业保险金的,保险机构有权及时追缴或追归全部金额,并视情节按有关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