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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办署理人?—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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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办署理人?—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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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如何指定诉讼代办署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6十7至6十8条明确: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办署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办署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6条第1,2款或者第十7条第1款划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6条第4款或者第十7条第3款划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办署理人。 除律师,当事人的近支属,有关的社会集团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办署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办署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以为不宜作诉讼代办署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办署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