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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明赔偿工伤8万 职工表示未收到向法院起诉诸暨毒品律师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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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注明赔偿工伤8万 职工表示未收到向法院起诉诸暨毒品律师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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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唐某应聘到该机械厂从事质检员工作,岂料,2008年6月20日,唐某在工作中右手受伤,机械厂随即派员送其到病院救治。

    唐某住院1周后出院,在家休息至同年8月底后又继续到该厂工作。

    2009年3月1日,唐某和该机械厂续签劳动合同,商定期限1年,而后,由于工作量加大,唐某在1周后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交了辞职讲演,离开了该机械厂。

    因为该厂对唐某的右手受伤1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唐某便对其右手手伤申请了工伤认定,经鉴定,唐某属于工伤,且伤残程度为9级。

    2009年9月,唐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因裁委逾期未裁决,唐某便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该机械厂支付1次性伤残就业津贴金,1次性医疗津贴金等工伤待遇各项用度合计11万余元。

    
  
  被告机械厂此时出具了在2009年3月1日和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上1款内容表明,该厂已经1次性给予唐某8万元作为其右手受伤的补偿。

    同时,该机械厂声称,双方只在劳动合同上做了注明,并未另行签订赔偿协议,也未要求唐某出具收条。

    唐某对合同上本人签名没有异议,但是他表示,当初他签订的是1张空缺的劳动合同,合同上8万元补偿的内容是该厂自行添加上往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以为,1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赔偿题目自行和解的,都会签订和解协议,劳动者收到赔偿款后必定要出具收条。

    本案中该机械厂无法出具这些证据,不符合工伤赔偿自行和解的惯例。

    而唐某在唐某在离职后才主张工伤待遇,此时工伤待遇的支付前提才成就,因此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已经涉及1次性解决工伤赔偿事宜也不符合常理。

    承办法官着重用上述理由做了该机械厂的调解工作,zj使本案以厂方1次性支付唐某9万元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提醒泛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大意,如遇空缺合同,应主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填写清晰,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前提相1致后,再写上自己的名字。

    同时,劳动者应切记,劳动合同文本必需1式两份,由用人单位和自己本人各执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