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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犯仅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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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累犯仅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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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累犯,盗窃

     案情简介陈某,2007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六个月,2009年12月刑满开释,2010年4月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刑事拘留,5月经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4月29号,被告人陈某在成都火车北站入站口,搭识被害人谢某,并将其带至德克士餐厅一楼,被告人陈某以给被害人谢某100元人民币鸣上其上二楼买东西为由,故意支开被害人谢某,拿走被害人谢某的华硕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被告人陈某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

     办案思路及心得本案有三个争议的焦点。

     第一,本案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与被害人熟悉后,被害人将财物交给被告人,被告人拿走,不构成犯罪,由于被害人归来后,望到被告人不在了,还在等被告人,说明被害人对被告人已经充分的信任并将财物交给被告人保管,被告人只是临时离开,因此不构成犯罪。

     第二,公安以诈骗立案,检察院以盗窃起诉。

     根据案情来望,即便构成犯罪,被告人鸣被害人往买东西,并将电脑拿走,也不是诈骗,由于诈骗犯罪的必需虚构事实,让受害人与其入行交易,而本案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到底属于盗窃仍是侵占。

     根据案情来望,被害人将电脑交给被告人保管,将自己保管之下的财务据为己有,应该不属于盗窃,盗窃必需是秘密窃取,而本案被害人是将电脑交给被告人的,因此定为侵占更妥当些。

     本案被告人固然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终极仅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是本案辩护成功的地方。

     裁判结果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盗窃提起公诉。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一是,被害人谢某将电脑交给被告人陈某保管,其只是临时有事离开一下,被害人证词"那个男的不见了,我装有笔记本电脑的包也不见了,我当时也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归事就继续坐在那里等”,充分说明被告人并没有非法据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另外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当是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其并不是秘密窃取。

     二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固然构成了犯罪,但鉴于赃物被追归,并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固然有前科,但出狱后一直天职的打工。

     案发当号,被告人本是买了火车票要往重庆,在等候火车的过程中熟悉了受害人,一时糊涂,起了贪念。

     现在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但没有给受害人造成损失。

     并且,被告人家里尚有年迈多病的父母和一个八岁的女儿,家庭经济状况十分难题。

     被告人在监狱里的时间越长,家里无人照望的状况也就持续得越长,实际上是将个人和家庭的责任转嫁给了社会。

     被告人陈林才在被挡获后,能主动交代案件事实,承认错误。

     根据《刑事法规》第5条罪刑相适应原则,本着我国《刑事法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充分考虑到被告人陈林才的详细情况,能对被告人陈林才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综合案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害人财物被追归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