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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村委主任被判刑------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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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村委主任被判刑------诸暨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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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近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莲都区下南山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建设新农村为名非法占用农用地1案作出1审讯决,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
关键词: 被判,占用,农用地,主任

       近号,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莲都区下南山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建设新农村为名非法占用农用地1案作出1审讯决,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3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郑某在担任下南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以建设新农村和增收村集体收益的名义,在通过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市水利部分批准,但未经林业主管部分批准的情况下,在本村采挖砂石毁坏林地。

    经鉴定,减往已经被林业部分行政处罚过的面积,郑某共计毁坏林地面积达64.373亩。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郑某违背土地治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数目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因为郑某在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固然多次在被破坏林地采砂挖石,但其起点是为了新农村建设和增加村集体收益,且采挖行为均通过村集体研究决定,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